无人机分类等级
注 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 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 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 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 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注 5: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Ⅶ、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Ⅴ、Ⅵ分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