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教员等级:
(a)年满 18 周岁;
(b)无刑事犯罪记录;
(c)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d)持有与所申请教员等级执照相同类别分类等级的超视距等级驾驶员执照;
(e)完成了本规定 3.2 条要求的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f)通过了本规定 3.2 条要求的理论考试;
(g)完成了本规定 3.3 条要求的相应无人机等级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h)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无人机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i)通过了本规定 3.3 条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符合本规定对所申请无人机类别和分类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知识要求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教学原理训练:
(a)教学技巧;
(b)学习过程;
(c)对地面教学科目中学员表现的评定;
(d)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e)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f)课程研制开发;
(g)制定授课计划;
(h)课堂教学技巧;
(i)训练设备的使用,包括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
(j)分析、纠正学员错误;
(k)与飞行教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威胁和差错管理的原则;
(l)模拟无人机系统失效和故障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飞行教学要求
(a)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b)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c)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d)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e)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f)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教员的飞行经历及训练要求
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具有 100 小时操纵其申请的类别及分类等级航空器并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教员等级申请人应接受不低于 20 小时实践飞行训练。